合肥擬實行再生水有償使用制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保護寶貴的水資源,以后合肥對再生水計劃實行有償使用和減停供水報告制度,同時禁止個人和單位擅自在公共再生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近日,記者從合肥市城鄉建委獲悉,《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已開始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對城市再生水的使用會變得越來越規范。
集中式再生水管網與市政道路同步規劃
再生水(又稱中水),是指污水經過凈化工藝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相關水質標準,可以在城市雜用、工業、景觀環境等范圍使用的非飲用水。按照新規,今后在合肥市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其價格由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集中式再生水輸配管網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納入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并結合市政道路、地下管線、供水、排水等建設同步施工。在集中式再生水輸配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區域,推廣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站,并根據再生水用途確定出水標準。其中,單體建筑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新建、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減少或者停止供水提前48小時通知
目前,合肥街頭已經建成了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以后,合肥市再生水的供水也會更加規范,計劃實行減停供水報告制度。確需減少或者停止供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相關用戶。
新規還明確了今后在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應當使用再生水的情況。比如,城市綠化、公廁沖洗、道路清洗、車輛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經營用水;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景觀水體、濕地水體、海綿城市建設等環境用水。按照規定,這些應當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和個人不能亂改建、遷移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輸配管網、取水點等設施外觀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在取水點和出水口處標注“非飲用水”。新規還提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為。包括擅自占壓、拆卸、穿鑿、移動再生水利用設施; 擅自改建、遷移再生水利用設施;擅自在公共再生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等。
違反規定的將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并可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向再生水利用設施投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這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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