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選擇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機構為老人提供養老服務成為不少家庭的選擇。但不少子女發現,將老人送到養老服務機構既沒有為家庭“減負”,更沒有讓老人收獲安詳的晚年,反而成為了煩惱的開端。
老人實情需告知
據市二中院的一份統計數據顯示,入住老人因遭遇人身傷害導致受傷甚至死亡,成為了養老服務合同糾紛中最為多發的案件類型之一。
海淀法院法官蘇航對此表示,要想讓老人在養老服務機構有個更舒心、更安全的晚年,首先應慎重對待合同。對于老人與養老服務機構而言,養老服務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最主要根據。由于老年人身體條件、精神狀況各有不同,需要有針對性地提供個性化服務,而這些約定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記載。
盡管對于未簽訂合同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均認為養老服務機構具有過錯,但合同缺失往往導致老人一方在發生糾紛后,無法依據明確的合同條款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因此,入住養老服務機構時切勿輕信口頭承諾,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其次,是家屬應全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老人的實情。老年人具有特殊健康情況,往往意味著需要養老服務機構提供24小時專護服務等特殊護理,這必然產生更為高昂的護理服務費用。此時部分家屬出于減少花銷的心理,在入住時可能隱瞞老人的真實身體狀況。這給老人的生活安全增添了極大風險。
在因家屬隱瞞實情而未能確定合理護理義務時,即使老人遭受傷害也無從向養老服務機構主張本應履行而未履行的養老責任。而在老人一方蓄意隱瞞實際情況,致使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遠超合同約定時,養老服務機構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因此贍養老人,絕不應“貪小便宜吃大虧”,這值得所有老人及其家屬警惕。
子女需經常探望
另外,子女應關注養老機構的服務標準。在實地考察時,家屬可關注養老服務機構是否提供了必要硬件條件。我國住建部在2016年發布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無論合同是否明確約定,養老服務機構均應依標準建設。
此外,對于服務合同中約定的護理等級等標準,也應留心屬于養老服務機構自定標準,還是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對于前者涵蓋的服務內容,由于純系自行約定,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特別留意。
還應注意的是,子女絕非出資將老人“一送了之”,還應注意精神層面的慰藉。實踐中,有些老人遭受傷害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來自子女的精神慰藉,有的甚至引發了心理障礙或精神抑郁。子女經常探望老人,不但能檢驗養老服務機構是否妥當照料老人,更補全了老人生活的精神部分。(記者 黃曉宇)
編輯:蔣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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