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離婚案件,依法判決:準許原告小趙與被告小何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2002年原告小趙與被告小何經人介紹相識,相識后原告當即給付被告方幾萬元費用,被告便跟隨原告生活。生活有半個月后,原告家人發現被告并不真心想和原告一起生活,后原告家人叫被告返還給付的幾萬元費用就讓被告離開,但被告不愿返還。雙方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4年生育一子。在孩子快滿三周歲時,被告不辭而別,之后原告再也無法和被告聯系上,雙方分居已達十幾年之久。另婚生子在被告離家期間一直隨原告生活,現為有利于孩子成長,應由原告撫養為宜。原告小趙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庭審中被告未到庭作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趙與被告小何婚前無基礎,婚后無感情,且長期分居達十幾年,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長期隨原告生活,繼續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的孩子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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