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財社發〔2016〕39號)、《黃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黃政發〔2016〕19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按照“誰主管、誰使用、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人社部門嚴格按規定負責就業補助資金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審核,財政部門負責程序合規性審核,并根據人社部門的審核結果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一)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扶持補貼等支出。
(二)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1、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等;用于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主要包括:就業創業政策研究咨詢及宣傳培訓,人力資源信息調查分析,職業介紹及職業指導服務,就業創業能力建設,創業項目扶持,公共就業創業平臺管理運行,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運行,基層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援助服務,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檔案托管及勞動保障代理服務,第三方評估檢查(就業資金審計檢查、就業創業培訓管理驗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2、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等支出;
(五)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六)“三公”經費支出;
(七)其他違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資金審核撥付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包括:就業技能培訓、企業崗前培訓、創業培訓、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
(一)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享受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鄉低保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
五類人員參加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下同),可向職業培訓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參照湖北省就業培訓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培訓機構免收培訓對象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由培訓機構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免交補貼標準內培訓費用。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必須提交培訓機構與培訓對象簽訂的培訓補貼代為申請協議,以及湖北省就業培訓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
(二)企業崗前培訓補貼。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人社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參照湖北省就業培訓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或定點培訓機構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崗前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材料。
(三)創業培訓補貼。享受創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鄉低保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學年內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參加創業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的或50個課時,可享受一次性創業培訓補貼。對培訓后六個月內辦理營業執照的參訓人員,補貼標準為1200元/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補貼標準為800元/人。
創業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對象免費參加。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應提供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復印件、創業計劃書,有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副本復印件。
(四)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國家規定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企業為在職職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五)技師培訓補貼。享受技師培訓補貼的對象范圍包括:在相應職業(工種)生產一線崗位工作、具備晉升職業資格申報條件,通過培訓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工;通過培訓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師;以及參加新技術、新工藝、新知識等方面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創新能力培養,并取得相應培訓證書的高級技師。補貼標準:通過培訓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工,按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通過培訓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師,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參加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級別培訓的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
符合補貼條件的培訓對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技師培訓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勞動合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六)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結)業生,大、中專畢業未就業人員,復轉退伍軍人,城鎮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其他有技能提升和就業愿望人員按規定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符合補貼條件的培訓對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職業培訓機構為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代為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
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費補貼,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由培訓機構與培訓補貼一并申請。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初次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或者學生證,或者學校證明)、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代為申請補貼的,還需提供代為申請協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出具的職業技能鑒定名冊,補貼資金撥付到鑒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八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分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按季發放。
(一)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不超過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為: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不超過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不超過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為: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四)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為: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五)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適度控制崗位規模。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條 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對吸納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并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繳納意外傷害保險的就業見習基地,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就業見習基地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見習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十一條 求職創業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殘疾人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包括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一次性給予每人8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求職創業補貼由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所在學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低保、殘疾)證明材料、畢業證書復印件(或學籍證明)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創業扶持補貼。
(一)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分為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就業困難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二類。
1、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創業補貼。高校畢業生自畢業學年起3年內在我市初次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帶動就業3人以上(含創業者本人)的,可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畢業學年在校大學生提供學生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本人及帶動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在校及畢業一年內創業者不提供)、帶動就業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補貼對象個人銀行賬戶。
2、就業困難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和返鄉創業農民工在我市初次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帶動就業3人以上(含創業者本人)的,可給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本人及帶動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帶動就業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補貼對象個人銀行賬戶。
(二)大學生創業項目扶持。扶持對象為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學生和畢業3年以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在我市自主創辦企業、個體經營或從事農業合作社,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并吸納3人以上就業,按規定給予2萬至10萬元的無償扶持。
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向人社部門申請創業項目扶持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申請人和吸納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復印件、項目商業計劃書、畢業證復印件(在校生提供學生證或學校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創業孵化基地場租、水電補貼。對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就業困難人員和大學生創業者提供場租、水電費、寬帶網絡和公共軟件等減免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申請創業孵化基地場租、水電補貼應提供創業孵化基地營業執照、入駐孵化對象名冊、入孵協議復印件和減免費用證明材料等資料,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
(一)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1、綜合考慮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的工作量,安排補助資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務能力。
2、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用于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使用辦法由人社、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1、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托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2、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十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審核,要簡化辦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提高服務效率,取消政策落實中不必要、不合理的辦理手續和證明材料。各級人社部門負責對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認真執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補貼申請的規定,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受理申請后,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中要充分利用人社、民政等信息管理系統,并采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完整;審核完成后,要在部門官網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最短為1周。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示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畢業年度內在校大學生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人社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各級人社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按月度、季度、年度與財政部門做好清理對賬工作。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及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市財政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托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和人社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就業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要建立明確的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責任追究機制。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支出進度未達標直接影響各項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目標實現的地區,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該地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對滯留、截留、擠占、虛列、套取、私分就業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黃財社發[2012]41號)、以及我市印發的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符的就業資金管理使用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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