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根據《全國文明城市(地級以上)測評體系》和《銅川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規劃(2018—2020年)》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區、市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區),市委和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中、省屬駐銅有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創文考核工作。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考用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目標考核與社會評價相結合、分類考核與綜合評價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分類及內容
第四條 考核分類:按工作任務分各區、市級各單位兩部分進行考核。各單位按照承擔工作任務類型分為:承擔專項創建任務的單位;承擔窗口行業測評任務的單位;承擔共性目標任務的單位。具體分類另行發文。
第五條 考核內容:《銅川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分工手冊》《銅川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責任分工手冊》下達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包括共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網絡上傳、實地考察、問卷調查、負面清單等專項創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條 考核工作由市創文辦具體負責組織,年度考核數據由日常考核數據和年終考核數據組成。按照自查總結、資料審核、實地考核、問卷調查、數據匯總和排名獎懲的基本程序進行。
第七條 日常考核數據包括定期督查、暗訪抽查、季度考核等各項數據。
(一)定期督查。根據市上下達的年度創建文明城市工作任務,對被考核對象承擔的共性目標和專項創建目標任務情況進行定期督查,建立督查工作臺賬,發放三色督辦單(白色為交辦、提示;黃色為警告、扣分;紅色為嚴重警告、加倍扣分)。
(二)暗訪抽查。針對重點創建任務和專項創建任務,不定期進行暗訪與抽查。
(三)季度考核。根據階段性創建任務,由市創文辦組織對各區、各單位進行考核。
第八條 年終考核由市創文辦組織,抽調市“兩代表一委員”、國調隊工作人員、市創文義務監督員、市創文八大工作處負責同志等組成考核組,對各區、各單位創文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年終綜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方法
第九條 考核方式
(一)市級領導督導。市委、市政府領導每月對全市創文工作進行督查,督查內容根據階段創建重點工作任務進行安排,督查情況由市創文辦進行通報。
(二)各工作處督查。根據《銅川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分工手冊》,八大工作處牽頭責任單位每月專項督查不少于兩次。通過督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將督查內容、存在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報市創文辦。
(三)創文辦考評。對照《銅川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分工手冊》,對全市各單位涉及創建工作的測評項目及測評標準,周安排、月督查、季考核,攻堅階段每天督導,發現問題及時反饋,抓好落實整改。
(四)市“兩代表一委員”督查。組建由市黨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志愿者為主的創文義務監督員隊伍,采用個人督查與集中督查相結合的方式。督查情況由市創文辦匯總并反饋給相關單位,督促落實整改。
(五)新聞媒體監督。市級新聞媒體通過開辟專欄、專題,設立曝光臺、舉報熱線等形式,動員群眾廣泛參與,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推動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十條 考核方法
依據《銅川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分工手冊》《銅川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責任分工手冊》,按照資料審核、實地考察、問卷調查3種形式進行。
(一)資料審核。主要查看按照時間節點及規范要求報送資料情況。其中涉及征求省級主管部門意見、作出評價及涉及負面清單的相關單位,要經常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匯報,確保不失分。
(二)實地考察。按照實地考察點位類別對標對點進行考核,必查點位逐一檢查,抽查點位根據每次考核重點隨機抽查。
(三)問卷調查。分為入戶調查和隨機街訪2種。入戶調查測評人員按照隨機等距原則抽選調查戶,隨機街訪按照隨機偶遇原則選取符合條件的調查對象,現場填寫意見。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干擾調查人員。
每次考評分成若干考評小組,同一考評小組檢查同一項目,統一標準,統一口徑。每一個考評成員依據考評項目標準做好記錄、打分工作。考評結束后各組分別對考評情況進行集體評議、打分和匯總,市創文辦將統一匯總,分析研判。
第五章 考核計分辦法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按照日常考核占40%、年終考核占60%的權重進行計分,并按照加減分規定計算匯總各區、各單位年度創文工作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考核分值由共性指標分和創建指標分兩部分構成,共性指標分包括組織領導、創建氛圍、學習教育、創建活動、志愿服務、工作檔案等內容。創建指標分值根據《銅川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分工手冊》《銅川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責任分工手冊》中所涉及的測評項目確定。
第十三條 共性指標和創建指標中的各項分值權重,按其在各自體系中所占比重和難易程度設定,具體計分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對只承擔共性任務的單位按百分制計算成績;對既承擔共性任務又承擔專項創建任務的單位,按4:6的比例計算成績(其中:共性任務占40%,專項創建任務占60%);對既承擔共性任務,又承擔專項創建任務和“窗口行業”管理的單位,按3:4:3的比例計算成績(其中:共性任務占30%,專項創建任務占40%,“窗口行業”管理占30%)。
第十五條 獎勵加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創文考核中予以加分,加分總量不超過10分。
(一)獲得全國文明城市特色加分榮譽項目的單位,加3分。
(二)受到中、省、市級領導批示表揚的,每次分別加2分、1.5分、1分;受到市創文辦通報表揚的,每次加0.5分。
(三)在中、省級主流媒體報道的,每次分別加1.5分、1分。
(四)在中、省簡報上刊發的,每次分別加1.5分、1分。
(五)創建經驗在全國會議、全省會議上交流的,每次分別加1.5分、1分。
(六)承辦全國和省市經驗工作會議、活動的,每次分別加1.5分、1分、0.5分;代表市上接受中央文明辦領導調研檢查的,每次加1分。
第十六條 過失扣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創文考核中予以減分。
(一)受到市創文辦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5分,發放紅色督辦單的,每次扣1分;發放黃色督辦單的,每次扣0.5分。
(二)受到中、省、市領導點名批評的,每次分別扣2分、1.5分、1分。
(三)受到中、省新聞媒體負面報道的,每件次分別扣2分、1.5分;受到市級媒體曝光批評、未及時整改的,每件次扣1分。
(四)在中央文明辦測評、暗訪中出現問題,導致全市測評減分的,每項次扣3分。
(五)如出現負面清單所列問題,視情節輕重進行減分。
第六章 考核結果運用及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納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根據工作任務逐年加大考核權重。中、省屬駐銅單位考核結果反饋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季度和年度考核排名情況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并在市級媒體公布。年度考核綜合排名前2位的區、15-20%考核優秀的單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通報表揚,發放以獎代補資金,獎金由市財政統一撥付。
第十九條 季度考核中對工作問題突出、整改不力的區、單位,市創文領導小組負責人進行約談;連續兩次季度考核排名末位并未完成相關創文工作任務的區、單位,由主要領導向市委、市政府說明情況并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條 如造成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被取消參評資格的區或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獲得全國文明城市榮譽后,對在創建活動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創文辦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本部門考核獎懲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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