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市民林女士來電,稱自家孩子在某手機店“自作主張”購買了價值1200元的手機,她知道后拿著購物小票去退貨,但遭到商家拒絕。
“孩子只有13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店家不應該把這么貴的商品賣給他。”在調解過程中,林婦女士說。
手機店相關負責人員卻認為,不管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是顧客,法律也沒規定不能把手機賣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手機已經被使用,影響二次銷售,所以不接受退貨。
那么,商家到底能不能將千元的手機賣給一位13歲孩子呢?
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此,象山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表示,13歲的孩子只能進行與年齡、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動,而手機不是這個年齡段孩子的標配或學習工具。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林女士孩子購買手機并未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事后監護人也沒有追認,所以其購買行為在法律上視為無效,林女士提出退貨是合理的。但是,林女士作為監護人,對孩子的監管存在疏忽,需要負一定責任。
最后,在該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商家最終同意退貨,但由于手機有磨損,所以扣除了700元作為折損費,退還了500元。林女士表示接受。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商家,在銷售大宗、大額商品的過程中,需綜合判斷未成年人年齡和智力是否與購買行為相適應,必要時應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長陪同下購買或拒絕其購買。
而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平時要多關注孩子,加強溝通,科學合理的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記者毛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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