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郝曉楠 通訊員 魏秀燕 陳碧霞 許多孩子活潑好動、淘氣頑皮,如果因在校與同學打鬧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該由學校還是家長承擔責任?近日,東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幼兒園小朋友在課間玩鬧致使人身遭受損害的健康權糾紛案。
課間玩鬧
致使幼兒人身遭受損害
2016年12月14日中午,東源縣某幼兒園小朋友吃完午飯后在老師帶領下正在休息。相鄰而坐的李某與賴某相互玩鬧,玩鬧中,李某踢了賴某一下之后跑走,賴某追了上去,值班老師發聲阻止,但賴某隨手將李某推倒在地。老師發現后,立即上前查看,李某當時說沒有問題。午睡過后,老師發現李某有異常,李某告訴老師手痛,隨后,老師告知了園長并電話通知了李某家長。經市人民醫院檢查,李某被診斷為右肱骨內上髁青枝骨折。經司法鑒定,李某右肱骨骨折,遺留右肘關節內翻畸形,構成10級傷殘。
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某父母)訴求判決被告賴某、賴某之母梁某、幼兒園賠償原告傷殘鑒定費、傷殘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11.04萬元,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要求其在責任范圍內履行賠付責任。
被告梁某(賴某母親)辯稱,4歲的小孩不能正確判斷自己的行為對錯,家長把小孩送到幼兒園,把監管權交到幼兒園和老師手上,幼兒園和老師才是受害者的第一責任(監管)人,其間發生的一切事情均應由園方負責。
園方辯稱,園方已盡到管理注意義務,且積極救治原告,并主動承擔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另外,園方購買了校方責任保險,原告在保險期間發生了意外,對于法院認定原告的合法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對于本案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且本案訴爭的損害賠償系《廣東省校(園)方責任保險》免責條款中羅列的事項之一。
東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賴某在課間玩鬧追逐過程中將原告李某推倒,與原告受十級傷殘有直接利害關系,應對原告受傷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時,賴某不足4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賴某的母親作為監護人,監護責任并不因小孩在幼兒園上學而轉移給幼兒園,應對賴某的行為后果承擔侵權責任。李某踢了賴某一腳,是賴某追逐和推倒李某行為的間接誘發因素,應對受傷結果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被告園方在事故發生時,有值班老師在場并發聲制止,事后也積極配合家長做相關的診療和安撫工作。但在幼兒玩鬧特定情形下,幼兒園需要承擔更大一些安全防范和監管責任。事發時,值班老師未能及時上前制止防止后續事故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疏忽大意的失職責任。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其免責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納,應對被告園方的賠償責任負有直接賠付義務。
經過依法核定,原告各項損失總計10.39萬元,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情判決被告賴某對原告受傷承擔30%賠償責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擔10%責任;園方對原告受傷承擔60%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校方責任險限額內賠付。
校園安全事件
亟需社會關注
法官提醒,校園安全事件時有發生,需要學校、學生及家長引起重視,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的安全問題,教育機構、學校對其教育監管的責任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因此,除學生家長要教育好子女外,學校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加強日常安全監管,規范安裝攝像頭,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環境。
另外,賠償金是現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困難的癥結所在,有些事故發生后,家長索賠,但許多學校卻無力籌措賠償金,所以購買學校責任保險非常有必要。保險公司介入理賠,能分擔和減輕學校教育風險,使受傷學生及時獲得賠償,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同時也可以明晰學校責任,促使其加強管理。校園責任保險是校園安全的強制責任險,教育機構應當積極購買,以分擔和減少教育風險。承保公司對免責事由要有認真解釋說明和告知義務,事故發生后也要實事求是,積極理賠,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校園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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