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美容引起身體不適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底,嚴女士經人推薦來到文星大道xxx美容生活館,該生活館服務人員稱祛斑敷面項目效果好、見效快、無副作用,于是交了12000元辦了一張卡,并與該館簽訂了服務合同。2016年12月底嚴女士第一次接受服務,第二天臉上就出現發癢、紅腫的過敏癥狀,時至今日,嚴女士臉部仍未見好轉,并更加嚴重,治療費用已花去1萬多元。嚴女士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了侵害,多次找商家要求退賠各項費用1.8萬元,商家一直抱以拖延的態度,還稱過敏是正常現象,過段時間皮膚會恢復正常。無奈之下,嚴女士找到市工商局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市工商局工作人員當天聯系該生活館負責人調查核實情況。經過多次調解后,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商家退還嚴女士美容費用8000元,一次性賠償嚴女士醫藥費等各項損失4800元,共計12800元。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人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消費者臉部過敏,商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賠償消費者相關費用。
案例二
不合格燃氣灶爆炸傷人案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16日,市民姜先生到工商部門投訴,稱其于2017年3月7日在華容買的某品牌燃氣灶具,3月15日使用時,煤氣灶發生爆炸,致4人不同程度受傷,懷疑是燃氣灶質量有問題導致的爆炸。請求工商部門出面解決。
【處理過程及結果】
工商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當即對投訴人闡述的情況展開調查,證實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并對被訴人銷售剩余的4臺某品牌燃氣灶具進行了封存,同時將其中2臺燃氣灶送檢。檢驗結論顯示“灶具熄火保護裝置”等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上述產品不合格。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家一次性賠償消費者18000元。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我國現行的《家用燃氣灶具》國家標準,對燃氣灶的自動熄火保護功能作了強制性要求。熄火保護裝置是對使用燃氣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案涉案燃氣灶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導致發生爆炸。
案例三
網上預訂快餐紛爭案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12日,袁同學打電話到工商部門投訴:訴稱他是鄂州職業技術學院的一名大學生,他于當日花了12元錢在網上xx商家訂了一份快餐,要求商家12點之前送到,但商家直到下午1點鐘才打電話過來,并拒絕送上門。雙方發生激烈的爭吵,然后快餐店把他點的外賣取消了,退貨理由是超出配送范圍。請求工商部門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工商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經調查,證實袁同學投訴屬實。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家退還袁同學全部錢款12元,并賠禮道歉。
【案例評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
案例四
中獎套購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6日,市民涂女士打電話到工商部門投訴:稱她于11月4日晚去xx大型超市消費,出門的時候被超市珠寶柜臺的營業員拉去抽獎,當時中了一等獎,獎品為2000元購物券,營業員說看中柜臺的任意一款玉器可以直接抵扣,當時她看了一款標價3888元的玉器吊墜,后來付了1888元,回家后感覺價格虛高,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貨,但商家只換不退。請工商部門出面解決。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工商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經調查得知,證實消費者投訴屬實。最終,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家同意退款1888元。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案例五
對不可掛失的公交ic卡亮“紅牌”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工商部門接到市民李先生的舉報:他不小心把公交卡遺失了,卡上還有錢,于是來到某公交公司業務窗口,準備辦理掛失,但是工作人員拒絕了,理由為該卡不記名不掛失。請工商部門出面解決。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舉報后,工商工作人員查實,公交公司發放ic卡為不記名不掛失,持卡人一旦遺失,卡內金額將不予退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有缺陷的服務。證實市民李先生舉報屬實。
工商部門向公交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公交公司在15日內改正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實現公交卡內余額可退還或結轉。公交公司沒能在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上述行為。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向其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
公交公司就本案向工商部門提出了聽證申請,工商部門按相關規定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公交公司承認服務有缺陷,雖沒能在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上述行為,但表示將完善公交卡系統,爭取盡快讓市民可以用實名卡,并提供可掛失服務。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
本案中公交公司使用落后的不記名、不掛失ic卡系統,造成消費者預付款服務ic卡中余額的被動滅失,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不應以系統落后逃避責任,消費者也沒有義務為公交公司落后的系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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