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食品安全,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了《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不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撤銷許可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于2018年4月1日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規定》的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二條明確了食品生產許可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的應辦理注銷手續。
二、《規定》的調整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包括食品添加劑,下同)。已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可參照執行。
三、《規定》的制定目的
(一)撤銷不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許可,有利于提升食品行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二)撤銷不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許可,有利于統計數據的準確,更好的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三)撤銷不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許可,有利于節約行政資源,提高監管效能。
四、《規定》的具體內容
共14條。
(一)第1-2條:制定本辦法的依據、本辦法的適用范圍、不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界定。
(二)第3-4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應定期開展自查,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立即整改;不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如廠房拆除、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拆除,應辦理注銷手續。
(三)第5-6條:規定了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理。
(四)第7-12條:規定了撤銷食品生產許可應取得的證據及撤銷程序。
(五)第13條:規定縣區局對小作坊登記證的撤銷可以仿照市局的作法。
(六)第14條:規定了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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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不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撤銷許可的若干規定(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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