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凌晨5時14分,壽星張靚穎在微博寫下長文,抒發她時至34歲的內心感受,并立下一個目標作為自己的生日禮物:在未來的商業演出中,愿意為編曲人提供與詞曲人同等的現場演出表演的編曲版權費。
張靚穎說:“從今天開始,我每一次公開演唱,無論曲目多寡,都將按照每場3000元的標準(此標準按音著演出版稅收取最高標準核定),以個人名義向作詞、作曲、編曲老師做表演版稅的支付。”
此條微博一經發出,引起了業內的廣泛討論,許多音樂人認為這將有利于音樂產業鏈的良性發展。那么在現行法律中,是如何對作詞人、作曲人、編曲人和歌手表演的版權進行規定的呢?
音樂圈:
或將推動行業進步
在樂評人鄧柯看來,這個決定之所以在業界引起熱烈反響,是因為編曲這個工種長期在行業中得不到應有的認可與回報。他認為,音樂產業采用付費加分成的方式向創作者支付酬勞,即先將歌曲買下,再在其發行推廣后產生的利潤中,支付一定比例給創作者。開始的一筆錢付的是創作者的勞動,之后分成付的是勞動效果。但編曲人卻并沒有被納入到后續分配體系當中,不能從作品的后續收入中獲得分成。“這是非常不合理且不公平的。換句話說,編曲者編一首歌只能拿到一筆一次性的制作費,這首歌發布以后再火、再大賣,編曲者也不會多得一分錢,但作詞作曲者可以拿到后續的版稅收入。”
張靚穎:編曲人和詞曲作者一樣
張靚穎對成都商報記者表示:“編曲是技術和審美的結合,是一種強技術手段的創作。比如近幾年電視網絡的音樂綜藝和真人秀,基本上都在大量翻唱,這一方面說明好的音樂內容的價值。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大量優秀編曲人的精妙技藝和埋頭苦干,這些好歌也無法被大量創新式翻唱,許多節目甚至無法成立或者失色許多,這正是編曲人在一個音樂作品中的重要性。我認為編曲人和詞曲作者一樣,都是音樂的內容創作者,但我不強迫大家接受這個觀點。”
《小蘋果》編曲人:未收到版權收益
趙佳霖對此深有感觸,作為紅極一時的《小蘋果》編曲人和制作人,他稱自己從未從《小蘋果》這首歌上取得過一分錢的版權收益,“據我所知,編曲的版權收益在法律上是沒有相關條款的,編曲者不享有任何著作權益。”
何為編曲?樂評人“墨墨”認為,編曲是音樂作品中的重要一環,“編曲是音樂與樂器的編排組合,很難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去界定這是一個創作。但編曲會影響到整首歌的旋律,同一首歌的旋律,依據不同的編曲,效果完全不同。”
“編曲是音樂生產的重要環節,為原創和翻唱做服務,決定了音樂的品質。”原創音樂人陳朋向成都商報記者表示,“做原創音樂,必須要編曲(制作伴奏),編曲就要付費。”
編曲人:收入低,維權難
樂評人“三石一聲”向成都商報記者透露,目前,多數的編曲人是與制作人一起打包,通常付費給制作人時,就包含了編曲費用,屬于一次性報酬。“行業內編曲一首歌的平均收入是6000元到1.5萬元不等,如果是新人可能只有3000元或更低。”
工作強度大、制作費低、經常被克扣拖欠、維權艱難等,都是業內人士普遍認同的編曲行業困境所在。“在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下,張靚穎向編曲者支付作品使用費的做法更像是一種姿態和自我要求,不僅是一筆實實在在給到編曲者的收入。也是對編曲者的一份尊重。更是對行業的一種號召。”鄧柯表示。
“以個人的方式表示對幕后音樂人的關心和支持,屬于純粹的個人行為,所以我們也不可以去道德綁架其他人或者機構。 ”趙佳霖表示,“但慢慢提高大眾對音樂工作的認識,提高為音樂消費買單的意識,擴大產業鏈消費量,生產者就會有更高的積極性。”
1
如何推動音樂作品的編曲保護?
創作一首歌,或者演出一首歌,相關參與者(如演唱者、作詞人、作曲人、編曲人、歌曲制作人等)如何分成收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娛樂法團隊負責人張萍:一首歌曲的詞、曲、演唱、錄制可能不是同一時間完成,因此詞曲作者、演唱者、錄音制作者之間的收益分成也可能不是同一時間進行約定。如果一家音樂公司已經將詞曲或者整首歌買斷,那么該公司可以將這首詞曲給其他人演唱,無需再支付費用。
星娛樂法創始人、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振武:一首歌的權利一般包括詞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現在詞曲作者一般由版權代理公司進行版權授權,詞曲作者會收到買歌方(通常為演唱者的經紀公司)支付的費用(即版稅)。演唱者獲得的收益包括現場演唱收費、錄音制品銷售費用、網絡發行收費等渠道。隨著行業音樂人版權意識的提高,對于詞曲作者慢慢摒棄了一次性買斷,但對于編曲人仍多采用一次性買斷,即一次性支付費用后,歌手就可以多次使用。張靚穎現在倡導的是不要一次性買斷,而是每一次演唱都向編曲者支付費用。
2
現行法律對詞曲著作權和表演者權是如何規定的?
為何沒有立法規定編曲的著作權?
李振武:現有《著作權法》中,詞、曲作者對自己創造的詞、曲單獨享有著作權,歌手對自己的演唱和表演享有表演者權,但目前沒有專門針對編曲設置相應的著作權利。一般認為,編曲是在曲作者的基礎上進行改編,編曲不可能自己完全獨立創作。如果法律上確定編曲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話,那每一次演唱都需要支付編曲者費用就有了權利基礎。
北京理工大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毅:在當年制定《著作權法》時,編曲工作還沒有得到公認,但現在形勢不同了,隨著音樂市場的發展,可以看到很多翻唱歌曲尤為盛行,某種程度上突出了編曲的價值。因此,諸如張靚穎等業內人士意識到編曲人的重要性,認為他們是重要的創作者。是否擁有著作權,關鍵在于編曲是否構成作品,是否具備《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藝術價值等。我認為,應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判定中,給編曲人應有的法律地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承韙:這要結合時代背景和音樂行業的發展過程來看,過去之所以沒在著作權法上賦予編曲相應的權利,一定意義上,是考慮到編曲工作主要圍繞詞曲和演唱者,進行配樂、配器、電腦后期等工作,編曲有一定的付出性,但主要質疑在于其原創性不足。而在當前,編曲的價值更加凸顯,編曲越來越具有創作性,那也應享有相應的權利。
3
現行法律下,編曲不享有著作權,這對編曲人來說有哪些影響?
他們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劉毅:影響在于編曲的相應權益保護力度不夠,使編曲人的權益沒有受到物質上以及其他方面的承認和實現。整個知識產權保護都是對智力成果的保護,由于創作作品是無形資產,復制容易,在互聯網時代,對原創作品和創作者的保護就很困難,因此必須要用嚴格的標準、規范的法律手段來予以保護。此外,我們也看到,即便有法律保護的一些著作權受到侵犯的情形也不在少數。如果不能給予創作者足夠的物質激勵和基本的權益保障,那會大大影響原創作品的發展。
劉承韙:沒有賦予編曲法律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對編曲者的積極性和音樂行業的獨創性發展也是一種破壞。在現有法律下對編曲者的權利保護,我認為一方面可將其權益明確寫入協議之中,基于雙方協商自愿的方式,通過協議約定相關權利義務。此外,還可以參考《著作權法》中規定錄音制作者享有的權利,也能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
張萍:我認為,如果編曲人所做的編曲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的要求,也應享受相應的權利;或者編曲人對原歌曲進行的編曲行為符合改編作品要求的,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則應按改編作品予以保護。
4
關于張靚穎這份發在微博上的生日愿望,如何看待它的性質和效力?
李振武:我理解是一種合同要約。如果雙方簽署了合同,里面有約定具體的版權,那自然成立;如果沒有簽署,基于張靚穎發出的微博內容,如果編曲人也有相關意思表示,且完成了工作,并最終被張靚穎演唱,那合同也成立,不一定非要簽字畫押。
張萍: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張靚穎的微博內容較為具體,指向特定的相對人,可能構成要約邀請。與張靚穎合作過的或者有意合作的詞曲作者、編曲人可將其信息發到張靚穎指定的郵箱,如張靚穎演唱使用了詞曲人、編曲人的音樂作品,就相當于雙方訂立了有關音樂作品許可使用的協議,則張靚穎應按照其微博承諾履行。如果張靚穎未按承諾支付,相關詞曲作者、編曲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要求張靚穎按其微博承諾支付演出版稅。同時,作為公眾人物,擁有眾多粉絲的歌星藝人發布這種清晰的承諾,也會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和監督。
5
如何看待推動編曲著作權入法?
劉承韙:從微觀上看,推動編曲著作權入法,可能會寫入《著作權法》中,在法律規定的作品形式中包含音樂作品,可在音樂作品的共同作者部分,通過擴大解釋,將詞作者、曲作者、編曲作者等解釋進去。此外,還可以在一些行業細則、行業協會的文件中對此進行倡導列舉。
劉毅:這其實有助于整個行業生態的健康發展,可以形成對行為規范的引導。但不得不說,作為個人推動可能比較困難,建議可以聯合相關學術機構、行業機構、音樂從業人員、法律人士等多群體共同聯合推進,從社會各層面發聲呼吁,并形成理論性的意見向上傳達,從而引起關注和達成共識,最終做到推進對編曲者以及更多創作者的權利保護。
成都商報記者 陳柳行
趙瑜 任宏偉
原標題:張靚穎:向編曲人支付表演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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