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與國家公祭日有什么區別
陳治贈 2018年10月3日
紀念日與公祭日是兩個不同概念。內容及形式有嚴格的區別。
一、什么是紀念日?
紀念日是人類在生產和生活中產生的值得紀念的日子。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區,不同群體,都有自己的紀念日。紀念日的名目繁多,內容廣泛、豐富,紀念形式多種多樣。
通常所說的節日,是人類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共同創造的重大紀念日。是人類社會逐漸形成,逐漸完善的傳統習俗,是人類社會進化發展的產物。
紀念日的形成,主要源于四方面:
1、源于源遠流長的傳統民俗。如中國的春節(含除夕、元宵)、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承載著信仰、天文、地理、歷法等人文與自然文化內容和各具特色的紀念內容。再如蕓蕓眾生的誕生日、長輩壽辰日、結婚日,拜師日或祖宗忌辰日等,是人生彼此之間的需要,是維系人際關系的關鍵紀念日。中國社會的紀念日,是中華民族悠久歷史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中華文明的基本框架。
2、源于宗教。如基督教國家的圣誕節。
3、源于國家政權的設定。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任何一代政權為了固本強基,都會就某個重大事件或某個特定群體而設立紀念日,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共 和國)設立的“5·4”青年節,是“5·4”運動紀念日;“7·1”建黨節,是中共誕生紀念日;“8·1”建軍節,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創建紀念日;“9·3”是二戰中中華民族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9·30”是烈士紀念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0·1”是共和國誕生紀念日。
4、國際社會倡導的紀念日。如“3·8”婦女節、“5·1”勞動節、“6·1”兒童節等。
隨著時間推移,有的紀念日會發生變化,有的紀念日的內涵和慶祝方式也會發生變化。
二、什么是國家公祭日?
國家公祭日是國家特別設定的祭奠日或稱舉國哀悼日,是以國家的名義舉行公祭而設立的特殊紀念日。國家公祭日專屬性強烈,主要是拜祭:1、曾經決定國家長治久安、成就中華民族永遠興旺發達的偉大人物;2、曾經在發生過的特別重大的民族災禍中遇難的同胞。公祭活動地不分南北,人不分彼此,全民參與,並有規范性的禮儀。
中國自古至今,舉行國家祭奠或稱舉國哀悼的人物、事件有三個:
1、拜祭黃帝。中華民族祭祀黃帝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傳統。軒轅黃帝開歷史之先河,創中華之文化,被奉為中華民族始祖。從黃帝逝世起,中華大地就開始了舉國祭祀黃帝的活動。現有最早公祭活動是在春秋時期。據《史記》記載,周威列王四年(前422年),“秦靈公作吳陽上疇,祭黃帝,作下疇,祭炎帝”。漢武帝定拜祭黃帝為國祭,以后歷朝歷代,舉國以郊祭、廟祭、陵祭等形式,舉行規模宏大、莊嚴隆重的祭祀活動。“清明公祭 重陽民祭”。并有一套嚴格、規范的拜祭禮儀。
2、祭孔。孔子生于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卒于公元前479年4月11日。祭孔是中華民族為了尊崇與懷念至圣先師孔子而形成的舉國拜祭活動。祭孔活動可追溯到公元前478年,孔子卒后第二年,魯哀公將孔子故宅辟為壽堂祭祀孔子,孔子故居成為世界上第一座孔廟。漢高祖劉邦過魯,以“太牢”祭祀孔子,開歷代帝王祭孔之先河。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各地紛紛建孔廟,直至縣縣有孔廟的盛況。孔廟逐漸演變成祭祀孔子的禮制廟宇,是中華文明的顯著標志。祭孔的隆重祀典,是世界祭祀史、人類文化節史上的一個奇跡。
3、災難歷史的記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主要參戰國政府紛紛推出國家級的祭奠日(哀悼日),以國家公祭的形式來祭奠在慘案中死難的國民,增強現代人對國家遭受戰爭災難歷史的記憶,警鐘長嗚。如:波蘭建立奧斯威辛集中營大屠殺紀念館、美國建立珍珠港事件紀念館、俄羅斯建立衛國戰爭紀念館、日本建立廣島和長崎原爆紀念館等等,每年都舉行國家公祭活動。2014年2月27日,我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全票通過:確定12月13日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
三、紀念日為何不能與國家公祭日混為一談?
1、中國社會的紀念日帶有普遍性。而且容易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如歷朝歷代都有“國慶節”,因政權更替,各自設立的“建國紀念日”也就難以保存。國家公祭日具有專屬性、永久性,無論那代政權設定的公祭日(或公祭期),不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永垂千秋。如中國上述三個國家公祭日(或公祭期)。
2、紀念日中有緬懷、拜祭的重要內容,不能籠統稱之為公祭。如:中國的傳統節日,都有到祠堂拜祭祖宗的傳統習俗。特別是淸明時節拜祭姓氏始祖或聚居點的開基祖(俗稱“拜公祖”)。雖然是規模性的祭祀活動,畢竟局限于某個姓氏群體,不能冠以“公祭”的含義。再如共和國設定的“烈士紀念日”,由于烈士的評選范圍有局限,缺乏歷史性和社會性。而且,在紀念活動中、特別是地方舉行的紀念活動中偏重或強調為紅色政權獻身的先烈,因而,在共和國設定的“烈士紀念日”等紀念日的紀念活動中,雖有緬懷、拜祭烈士的重要內容,同樣也不能稱之為公祭。
3、共和國法有明文,紀念日與國家公祭日是兩個不同概念,內容及形式有嚴格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否則,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不可能在2014年2月27日第七次會議確定“12·13”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之后,又在同年8月31日第十次會議確定“9·30”為烈士紀念日。
媒體、特別是地方媒體,應依法宣傳,慎用公祭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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